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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程序 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形

2022-01-21徐州资深债权债务律师

  梁建鹏,徐州债权债务律师,现执业于江苏求臻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程序

1、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2、申请强制执行证书: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

《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应债权人的要求列入申请执行标的。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的免费法律咨询。

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形

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形包括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没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公证的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

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

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被执行人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

债权凭证的作用有哪些

债权凭证发放后,相对于执行法院和当事人,主要有三大功能:

功能一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凭证是人民法院根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制作的,主要作用就是确定依法执行不能实现的债权权益和数额,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和公信力,实质上是对既往执行程序的总结,较为直观地体现了债务的强制履行情况。

功能二是终结现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条件下作为新执行依据,启动新的执行程序。执行程序终结有执行依据的终结和个别程序终结之分。个别依据终结主要是指执行依据所载实体权利消灭的情形,执行程序终结并不意味着执行依据强制执行力的消灭,但申请人丧失了依原法律文书的再申请执行权。而债权凭证根据既判力、既执力的扩张而成为原实体权利的载体,成为新的执行依据。法院发放债权凭证,同时终结执行程序,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能以债权凭证作为执行依据申请法院执行,启动新的执行程序,以实现其债权。

功能三是中断执行时效,延长申请执行期限。《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申请执行期限过短,导致法定债权的保护比一般权利的保护还要处于不利地位。实施债权凭证制度,将债权凭证的发放视为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将债务人重具履行能力作为执行时效重新起算的原因。只要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这就弥补了法定申请执行期限过短的缺陷,增加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机会。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形包括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没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公证的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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