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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 受伤是否属于工伤?非全日制用工解约需不需要赔偿

2026-03-08重庆劳动争议律师

  余涛,重庆竞业限制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余涛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非全日制用工 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案例


  张强于2012年3月到某公司应聘,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张强负责该公司的卫生清扫工作,每天工作三小时。2012年5月,张强在清扫楼道时不慎受伤,受伤后张强要求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该公司却认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强属于非全日制员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为其作工伤认定,且拒不支付医疗费用。为此张强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赔偿,那么张强的仲裁请求会被支持吗


  答疑


  《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张强作为公司的员工,提供自己的劳动,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其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故张强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正航律师提醒: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来说,用人单位很少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因为和劳动者之间也不签订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发放,且不用职工签字,为劳动者的维权产生了很大的障碍。作为劳动者来说,最重要的是要保留好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以便为今后的维权做好准备。诸如工资发放单、有无单位的考勤、工作服、工号牌、饭卡、其他同事的证言等。







非全日制用工解约需不需要赔偿

老杨夫妇在一家公司的食堂里做洗菜工,劳动合同约定他们为小时工。今年6月初,公司突然提出要和他俩解除劳动合同,老杨认为公司辞退他们,应当提前通知并应支付补偿,但公司表示拒绝。



  老杨告诉记者,去年刚来时,公司和他们夫妻俩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月工资是1850元。;可不知道怎么回事,公司最近突然说不要我们了,前一天说完,第二天就不让去上班了,也不给补偿。这合法吗;老杨觉得他们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应该和其他同事一样,受到法律保护,在没犯错的情况下,公司辞退他们,应该提前通知,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带着老杨的疑问,记者采访了该公司的人事经理,他介绍,公司当初和老杨夫妇俩签订的劳动合同里已经明确用工方式是非全日制用工,按照相关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公司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但老杨对此存在误解,以为他们和其他全日制职工一样,辞退时公司应提前通知且应支付补偿。


  随后,该经理向记者出示了双方当时所签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该公司和老杨夫妇约定了双方的用工形式为非全日制用工。其中,他们每天工作4小时,每周工作5天。


  海淀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受理了老杨的法律申请后,工会调解员黄虓给老杨夫妇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黄虓指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及第71 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黄虓告诉老杨,依据他们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属于非全日制的用工形式,所以公司未支付老杨经济补偿并不违法。鉴于老杨两人对辞退毫无准备,在工会调解员的帮助下,该公司提出支付老杨两人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化解双方的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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