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劳动争议怎么处理?“举证指引”帮你解决选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的标准是什么
2026-02-06重庆劳动争议律师
余涛,重庆竞业限制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发生劳动争议怎么处理?“举证指引”帮你解决
发生劳动争议怎么处理“举证指引”帮你解决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原告、被告方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自然人的应证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应证明其工商登记情况或法人登记情况,列雇主为当事人的应证明雇主招用人员人数;
劳动仲裁申诉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
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的书面裁定、决定、通知;
原告收到仲裁文书时间的相关证据材料。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如下:
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
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举证;
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工作岗位的一般加班情况举证;
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
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举证;
用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生的工伤赔偿支付事实举证;
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
三、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承担的举证如下:
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就应当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举证;
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举证;
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工伤害的事实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事实举证;
女职工主张“三期”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止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事实举证;
依法应由劳动者承担的其他举证。
四、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按其主张承担下列举证:
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主张已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就此主张举证。
五、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适应普通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举证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适应简易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举证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完成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六、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七、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八、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九、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向仲裁庭提交过的证据材料仍然应当按本通知的要求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十、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十一、当事人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举证的,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选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的标准是什么
选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的标准是什么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曾任审判员的;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工会的代表;
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事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履行职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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