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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误将月薪写成97000元,天上掉馅饼了,该怎么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谁开

2026-02-21重庆劳动争议律师

 余涛,重庆竞业限制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劳动合同误将月薪写成97000元,天上掉馅饼了,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里写的工资数额后多出一个零,劳动者请求将此数额当做真正的工资予以发放,能否得到支持呢


  孙某在入职两个月后,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有趣的是,在签订的合同中写明:;试用期三个月内工资97000元/月,转正后工资9700元/月;。孙先生拿着劳动合同以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赔偿两个多月的工资差额21万余元。经裁决,要求公司支付孙先生近8千元的工资差额和1万余元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


  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一、公司在试用期内的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是违法的,孙某能否因被辞退而得到补偿


  1、公司认为:孙先生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学历。其实际为技校毕业,但简历上学历填写为本科,员工登记表填写为大专。孙先生在试用期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曾与其进行过沟通,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故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孙某辩称:自己不存在提交虚假学历、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劳动合同为公司单方解除,并未协商一致。


  3、法院认为:孙先生虽不符合公司招聘广告中的学历要求,且前后登记的学历不一,但其入职时曾提交了真实学历证书,公司也确认知晓孙先生的学历情况并决定予以录用,可见其并没有故意隐瞒学历。


  公司虽提供了孙先生试用期间的工作认定,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对岗位的录用条件进行过明确约定,也未证明该岗位相应的考核标准等具体情形。且从公司提供的《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来看,上面载明;经双方协商一致;仅为其单方表达,孙先生在;接收人;处签字署期仅表示收到该份通知书。公司解除与孙先生的劳动合同并无依据,系违法解除。判决公司支付孙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230元。


  二、根据合同里写的工资数额,孙某所提出的工资差额要求能否得到支持


  1、公司认为,合同中写明试用期工资97000元/月系笔误,之前两个多月一直按9700元/月的标准发放工资,孙先生从未提出异议,故不存在差额。


  2、孙某辩称: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的是97000元/月,而公司只支付9700元/月,故公司并未按合同足额发放两个多月的工资。


  3、法院认为:根据常理试用期工资标准一般小于或等于转正后的工资,本案合同中载明的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后的10倍,显然有违一般社会认知。公司实际按照9700元/月的标准支付了孙先生两个多月的工资后,孙先生未曾向公司提出异议,也并未向法院提供应获得高额工资的合理依据。故公司97000元/月系笔误的解释具有一定合理性,不存在差额。故公司不需支付试用期内的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谁开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劳动纠纷的增多,大家对于劳动纠纷的关注度逐渐提高。很多人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程序不太了解,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谁开呢接下来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谁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是用人单位出具的,不是劳动局颁发的。


  有的省市有统一的格式,比如上海的退工单即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有的省市没有统一格式,由单位自行填写,只要能够真实表达相关信息内容即可。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


  1、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劳动法》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3、劳动法适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三、劳动仲裁的时效


  劳动仲裁的时效问题是劳动者很关心的问题,从中断时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我国产生劳动纠纷,如果当事人无法协商解决必须要先进行劳动仲裁才能够进行劳动纠纷的诉讼,这也是我们俗称的;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以上内容就是为你整理的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谁开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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